時間2022-07-15 16:58:00
關于《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》 之十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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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(以下簡稱《政府采購法》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條例》)及部門規章、規范性文件等,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,從機構設置、人員配備、場地條件、內控制度、專業能力、業務代理、執行政策、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。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,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,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。
根據87號令第二十九條,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、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,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,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。
37.組建評標委員會(抽取或選定評審專家)
抽取或選定評審專家是采購代理機構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之一。具體可參照《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九條、74號令第七條、《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》(財庫〔2014〕214號)(以下簡稱《磋商辦法》)第十四條,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》(財庫〔2016〕198號)第十二條以及87號令第四十七條、四十八條和四十九條的有關規定。
38.依法審查投標人的資格
87號令第四十四條規定,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,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。